2017-11-07

107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

貳、甄選對象及資格:
一、年齡:年滿 18 歲至 24 歲(民國 8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二、學歷:就讀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修業期限為四年 之各學系一、二、三年級、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三、四年級或 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四、五年級學生(不含公費學生)。

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他國國籍者。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香港及澳門居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三)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 (並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四)經查在臺設籍身分不符前述規定者,於報名階段發現者,不予受理; 於考試前發現者,撤銷甄選資格;如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 教育前查覺,一律撤銷錄取資格,如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 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 款規定,予以開除學籍。

四、體格基準:
(一)身高:男性 160(憲兵 165)至 195 公分、女性 155(憲兵 160)至 185 公 分;飛行生 160 至 190 公分。
(二)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 17(憲兵 18)至 31、女性 17 至 26;飛行 生男性 18 至 28、女性 18 至 26(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 高(公尺)平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其 BMI 為 『80/(1.7) 2 =27.7』)。
(三)視力:最佳矯正視力達 0.6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六屈光度 (600 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6 個月以上,檢查無後 遺症者,方得報考;報考飛行生者,兩眼裸視各在 0.6 以上,且各眼 最佳矯正視力均達 1.0,並經空勤體檢(空勤視力箱)合格,曾接受眼 第 2 頁,共 29 頁 角膜雷射屈光手術者不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 眼鏡 (前 1 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四)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為不合格。
(五)各項檢查結果除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以上體位外,並須達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2)基準以上。
(六)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 定為不合格體位;惟「身高」、「體格指標值(BMI)」、「血色素 濃度」或「扁平足弓角」等項目,得以 1 年內之自費體檢表並經複檢 符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 體位。

五、體能鑑測:1 年內之教育部「體適能」檢測徒手跑步合格成績;未檢具 體適能成績證明或成績不合格者,另行於甄試當日參加體能測驗。

六、智力測驗: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參加檢測 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 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或兵(學) 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兵(學)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 戳)。

七、應考人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1.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未准易服社 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 (准易科罰金或准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執行完畢後,始得報考)。但符合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大學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 1 次以上處分,或曾經公、私立大學、軍事、 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二)役齡男子須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兵役體位審認,未辦 理之應考人,視同資格不符。
(三)前述各款如於報名時查覺,一律撤銷甄選資格;如於錄取報到後至接 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一律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如於接受任官 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一律開除學籍;如於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 規處理。 第 3 頁,共 29 頁 參、甄選軍種官科及員額: 一、軍種官科及員額配比: (一)不限系所: 軍種(單位) 陸軍 海軍 空軍 後備 憲兵 政戰 員額配比 57.97% 9.42% 6.52% 7.25% 7.25% 11.59% 說明:各軍種(單位)女性佔錄取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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